法規名稱: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體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金,且於一年內不
受理其申請案: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運動競賽成績經賽會(事)主辦單位撤銷。
三、補助金發給期間,戶籍遷出本市、非代表國家隊出賽期間無正當理由
    拒絕代表本市出賽或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補助金發給期間,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教育部體
    育署或運動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五、補助金發給期間,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體育局就訓練及參賽
    狀況之追蹤,或不依體育局要求檢具相關資料送請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