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受領獎助者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經費收支明細表、
  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函報教育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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