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