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註銷或繳銷牌照之名額由公運處收回重新公告核發
:
一、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未依第八條規定期限代新社員辦妥車輛領牌。
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未依前條規定期限辦理車輛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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