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服務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車輛停放服務站超過三十日未出站或停放處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公運
處得移置該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前項移置所生之場地使用費及移置費用,得向車輛所有人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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