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隊長。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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