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隊長。
二、副隊長。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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