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道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指標系統: 一、應於地下道內部通道交叉路口及階梯出入口連接處,設置指標系統, 提供使用者明確之方向指引。 二、指標系統應以彩色圖案及文字清楚表達,並應與地下道作整體設計。 三、指標系統標示內容應包括地下道形式、出入口位置與方向、地下道之 位置圖、周邊地區區位圖、周邊重要建築物位置、指標系統所在位置 及安全警示系統。 指標系統應以中文及英文或其他必要之語文說明,並設置盲人點字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