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地下道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指標系統:
一、應於地下道內部通道交叉路口及階梯出入口連接處,設置指標系統,
    提供使用者明確之方向指引。
二、指標系統應以彩色圖案及文字清楚表達,並應與地下道作整體設計。
三、指標系統標示內容應包括地下道形式、出入口位置與方向、地下道之
    位置圖、周邊地區區位圖、周邊重要建築物位置、指標系統所在位置
    及安全警示系統。
指標系統應以中文及英文或其他必要之語文說明,並設置盲人點字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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