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經整體規劃為可
供建築用地者,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廢止或改道,免依臺北市現有巷
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
一、現有巷道全部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
二、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
三、擬廢止之現有巷道全段緊臨已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且不影響面向該巷
    道之現有建築物通達計畫道路,得併案逐段廢止。
四、申請改道後之新設巷道寬度大於原現有巷道平均寬度,且最小寬度不
    小於三公尺、不形成畸零地及不影響當地之公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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