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特定場所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三個月後,並繳清違規罰鍰,且未被
查獲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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