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組長。
三、會計員。
四、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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