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因有前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事由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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