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準公共幼兒園之收退費,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四項、第
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公立幼兒園計
算基準之規定。但不含第三條行政作業費之規定。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
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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