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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里民活動中心內不得存放里民私人器物與公務無關之物品,或供人留宿 或設立戶籍,但因緊急事件、救災需要或安置災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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