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里民活動中心內不得存放里民私人器物與公務無關之物品,或供人留宿
 或設立戶籍,但因緊急事件、救災需要或安置災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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