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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幹管定期巡檢每半年應至少一次;支管及電纜溝每年至少一次。 本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管線事業機關(構)派員於一週內辦理巡檢。 如有突發狀況,由管線事業機關(構)立即派員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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