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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街頭藝人因有前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事由之一,經執行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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