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社區營造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社區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 四、社區及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與區公所之整合程度。 五、永續發展之構想及機制。 六、計畫執行方式對當地生活環境、文化環境及生態環境之影響。 七、凝聚社區共識訂立社區協定、憲章與整體推動情形。 八、其他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