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除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之情形及經本府核准之事項外,認養人非經本
  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認養標的或其既有附屬設施或營利,如擅自變更
  ,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