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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 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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