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寬頻共同管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令業者限期改善或拆 除,逾期未改善或拆除者,管理機關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按日連續 處罰: 一、於寬頻共同管道內鋪設未經申請核准之物品。 二、未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完成必要租賃程序,即於寬頻共同管道內鋪 設纜線或物品者。 三、租用契約已失其效力仍繼續使用者。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情節重大或一年內累計 達三次者,管理機關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之租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