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使用寬頻共同管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令業者限期改善或拆
  除,逾期未改善或拆除者,管理機關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按日連續
  處罰:
  一、於寬頻共同管道內鋪設未經申請核准之物品。
  二、未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完成必要租賃程序,即於寬頻共同管道內鋪
      設纜線或物品者。
  三、租用契約已失其效力仍繼續使用者。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情節重大或一年內累計
  達三次者,管理機關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之租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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