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場)最低資金與股金總額: 一、社區合作社、勞動合作社、合作農場五十萬元。 二、原住民合作社三十萬元。 三、區域性消費合作社三百萬元。 四、其餘各類合作社以必要之設備資金為基準,並就設備資金加百分之 二十週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