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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管委會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要求提出報告,管 委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如管委會財務運用涉有不法情事,得移送 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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