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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基地綠化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工程施作於人工地盤上方者,應設置排水、防水及植栽 穴等設施,且覆土深度喬木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灌木不得小於六十 公分,草皮草花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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