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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有效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適性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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