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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10條
內政部及本府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六 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其計畫書附帶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方式辦理者,應檢附本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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