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管理機關因業務需要收回使用。
二、認養者未依認養計畫書執行,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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