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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認養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管理機關因業務需要收回使用。 二、認養者未依認養計畫書執行,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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