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以
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提供金部分免計利息方式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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