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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於發生移 交爭執之次日起五日內,擬具處理意見,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機關首長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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