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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選委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 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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