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五條應提交通維持計畫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及其承攬廠商應於使 用道路施工五日前以通報單通知交通局;停工及復工時,亦同。 符合第五條應提交通維持計畫之工程,於施作對於道路使用者有重大安全 顧慮或有重大交通衝擊之工項時,工程主辦單位及其承攬廠商應於施工七 日前以通報單通知交通局。 前二項通報單經交通局核准後始得施工,通報單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