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五條應提交通維持計畫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及其承攬廠商應於使
用道路施工五日前以通報單通知交通局;停工及復工時,亦同。
符合第五條應提交通維持計畫之工程,於施作對於道路使用者有重大安全
顧慮或有重大交通衝擊之工項時,工程主辦單位及其承攬廠商應於施工七
日前以通報單通知交通局。
前二項通報單經交通局核准後始得施工,通報單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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