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場地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
  、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申請手續前,亦不得
  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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