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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場地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 、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申請手續前,亦不得 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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