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製作企劃書所定期限,完成影片製作。 受補助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完成影片製作者,應於期限屆至一個月前以 書面向新聞局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以一次為限。但特殊情形經新聞局核准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