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如下: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四、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地區環境狀況之獎勵容
      積。
  五、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
      積。
  六、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
      章建築戶需要之獎勵容積。
  以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為獎勵容積之上限者,前項第一、二、
  三及六款獎勵容積額度總和不得超過其他各款獎勵容積之總和。
  以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加其原建築容積為獎勵後容積之上限者
  。
  第一項第二、三、六款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不得超過第四、五款獎勵容積
  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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