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
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但已開闢完成之道路或廣場,其
境界線經都發局公告為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範圍者,得免申請指定(
示)建築線。
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等農
業設施之土地得免臨接道路。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但於本自治條例修正後分割基地或增建、改
建建物者,應合併計算總樓地板面積。
前二項基地之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並依本法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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