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 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