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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收費基準表及營 業時段公開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寵物生命紀念業收取商品或服務費用應依消費者要求,發給收費明細表及 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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