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寵物生命紀念業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檢附寵物生
    命紀念業許可證,報請農業局廢止其許可。
二、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停業報
    告書,報請農業局備查。
三、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
    農業局應廢止其許可。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正當理由者,得報請農業局核准延
    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五、復業者,應於復業前一個月內,填具復業報告書,報請農業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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