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於完成溫泉開發並取得溫泉水權後,應依溫泉取供事業申 請經營許可辦法之規定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並繳納保證金後,始得提 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前項所稱保證金,為保證溫泉取供事業依 法取用溫泉,其金額依申請核准之年度溫泉取用量,乘以中央政府訂定 溫泉取用費率二倍計收;倘營運期間未有違規情事,於停止取用溫泉水 時申請無息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