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府或第三條之受託人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會勘、維護
保育、宣導教育事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妨礙或拒絕。
進行前項工作時,本府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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