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或第三條之受託人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會勘、維護 保育、宣導教育事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妨礙或拒絕。 進行前項工作時,本府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