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就地整建應於核定整建期限內依核准圖樣整建完成,無法如期完成者得
  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展期。
  整建完成後應檢附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四寸照片二份向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完工證明。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日起第十日內派員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完
  工證明,並於地籍套繪圖上予以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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