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應設校務會議,議決重大校務事項,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
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
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
報本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
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高級中學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
規定辦理之。學校之考核會、考績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
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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