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所屬一級機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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