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有變更
者,應於變更前報主管機關許可,其餘之許可立案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
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同條項第二款之地址變更,除門牌整編外,視為兒童福利機構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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