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有變更 者,應於變更前報主管機關許可,其餘之許可立案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 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同條項第二款之地址變更,除門牌整編外,視為兒童福利機構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