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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里建設獎勵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里應於年度初訂定孳息運用計畫,提經里工作會報或鄰長會議通過報請 管理機關核定,孳息之運用應依計畫辦理。 辦理計畫以外之臨時或特殊事項,應先報請管理機關核定,在提報里工作 會報或鄰長會議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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