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接送學生之校車,其核定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
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搭載幼童者並應派專人隨車妥
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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