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20
人,瀏覽人次:
8896850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接送學生之校車,其核定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 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搭載幼童者並應派專人隨車妥 善照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