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單位或消保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時,對於同一原因事
  件受害者在二十人以上時,得經受害消費者同意,商請符合本法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前項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所需訴訟必要費用,執行機關、單
  位或消保官之隸屬機關得酌予補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