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本小組之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