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妓女戶之管制)
妓女戶之妓女人數,依原核定面積之臥室數定之,並應具備衛生設備,於
本自治條例公布後,由本縣警察局通知限期辦理,違者吊銷其許可證。妓
女人數及衛生設備標準如下:
一、妓女人數:每一執業臥室,以一人計算,其面積不得小於六.六平方
    公尺。
二、衛生設備:
    (一)廁所:應為抽水馬桶,妓女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添置一所。
    (二)浴室:應為磁磚並有熱水設備,其面積不得小於三.三平方公
          尺。
    (三)保健室:應具備規定之消毒設備。
    (四)餐廳:應專設以供妓女用餐。
妓女戶應將許可證懸掛在顯明處,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如有損壞或遺
失者,應報請本縣警察局換發或補發。停業在一個月以上或無妓女執業或
自動歇業者,應將許可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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