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於發生爭
  執之次日起五日內,擬具處理意見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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