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下列供消費者使用之物品,應於使用後清潔消毒:
一、盥洗用具、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
二、被單、床單、被套、枕頭套等直接接觸消費者身體之寢具。
三、理髮、美髮、美容相關器具。圍巾或頭墊,使用時直接接觸消費者身
    體者,其接觸部分應另加清潔軟紙。
四、麥克風。
五、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物品。
拋棄式之牙刷、刮鬍刀、拖鞋等物品,不得重複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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